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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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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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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發布日期 摘要
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 112年11月08日 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
台財稅字第11004649360號令 110年10月27日 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
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110年07月27日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107年12月19日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 107年09月10日 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 107年07月04日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申報移轉現值、原地價之審核標準。
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令 107年01月18日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認定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者,移轉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財稅字第10500165730號函 106年04月21日 重購自耕農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地部分變更使用,該新購地地價及應追繳稅款之認定。
台財稅字第10500613300號函 105年11月17日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使用,整筆土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令 103年10月23日 核釋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 102年06月05日 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台財稅字第0930474255號 093年11月02日 檢發「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
台財稅字第0920454761號 092年08月12日 金融機構因合併或轉換為金控公司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其直接使用土地之認定及應檢附之證件。
台財稅字第0910453612號 091年06月06日 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台財稅第0890452128號 089年04月25日 訂定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台財稅第0890452131號 089年04月25日 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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