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永久住所,指個人所設置可供其隨時且持續居住之處所。二、
與其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地(即主要利益中心),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 、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綜合認定。三、
經常居所,應比較個人在雙方締約國居住之期間及次數認定。四、
國民,指依據一方締約國之國籍法規定擁有該國國籍者。五、
實際管理處所,應衡酌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之主要經理人所在地、管理與控制所在地等各項因素綜合認定。一、
固定之場所,包括固定在土地上或維持在特定地區之房屋、設施或裝置等。他方締約國之企業透過自動化設備從事營業活動,且該設備係由該企業經營及維護者,亦屬之。二、
於該固定之場所持續營業達六個月以上,或未達六個月但定期於該固定之場所營業。三、
該固定之場所受他方締約國之企業所支配或使用。 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僅透過固定營業場所從事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者,不構成常設機構。一、
所得發生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所得發生時任一時點之受益人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編號或稅籍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或收益分配比例等資訊。二、
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所出具受益人名冊所載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無個別受益人之居住者證明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所出具受益人名冊所載受益人 為該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或信託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或 得享受之收益分配比例之居住者證明。如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僅出具外國機構投資人之居住者證明者,則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一)
外國機構投資人聲明書:應載明受益人名冊所載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或信託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或得享受之收益分配比例,並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二)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計畫書。一、
應將該常設機構視為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之獨立企業,且以完全獨立之方式與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從事交易,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 則規定計算可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同時備妥足資證明其所歸屬之利潤符合常規之移 轉訂價文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但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之利潤全部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者,得以該全部利潤為準,不受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限制。二、
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減除該常設機構為營業目的而發生之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
取得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先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其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者,得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除相關成本 、費用,並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將前開已扣繳稅款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二、
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得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向代理人 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三、
依前二款規定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者,應備妥相關帳簿、文據、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文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