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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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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訂定發布。
  • 第零條
  •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如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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