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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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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油電混合動力車輛適用減半徵收貨物稅之標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90號令發布
  • 第零條
  • 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貨物稅:

    一、

    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

    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

    三、

    油耗值每公升達十九公里。

    四、

    碳排放量每公里在一百二十公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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