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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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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57939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99030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及第3條條文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第三條
  •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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