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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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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二章【課徵範圍】第五條
內容: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

(刪除)

二、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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