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二、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三、
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三)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四)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四、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五、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六、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八、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九、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十、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十一、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二、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三、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四、
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四)
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五)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六、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八、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九、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十一、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十二、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二、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三、
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為百分之二十。四、
持有期間超過十年者,為百分之十五。五、
因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為百分之二十。六、
因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為百分之二十。一、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二、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四、
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五、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六、
告發或檢舉獎金。七、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