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申請書一式二份。二、
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三、
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四、
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一、
充任營利事業之設立、合併、轉讓、廢止以及變更登記之代理人。二、
會計制度之設計以及撰擬有關稅務之商事文件。三、
各項會計紀錄、帳表、財務狀況之查核、整理、分析、簽證、鑑定以及報告等事務。四、
辦理資產估價、重估價以及會計方法之申請與變更。五、
代理所得稅暫繳、結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分配盈餘及決清算申報;納稅、 退稅、留抵以及申請獎勵減免等事務。六、
有關所得稅案件之更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七、
申請為有關所得稅法令之解釋。八、
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受託人。九、
關係人交易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事務。十、
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代理。一、
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二、
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三、
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四、
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一、
明知受託代理案件,必須詳加說明,方不致使第三者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者。二、
明知代理案件為不當不實,而為之簽證、鑑定或申報者。三、
明知代理案件內容與稅務法令或關係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而未予更正、調整或指明者。四、
任由無權代理所得稅事務人員利用本人名義或合作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者。五、
以不正當手段獲委託人之委託或影響稅務人員核辦案件者。六、
其他違背有關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之行為。一、
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二、
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三、
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一、
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作適當之更正、調整與說明,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應附委託人當期與前期之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二、
代辦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擇要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予調整並加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