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三、
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四、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五、
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六、
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七、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八、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九、
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十、
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一、
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二、
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三、
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四、
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五、
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一、
關係人提供之借款。二、
關係人透過非關係人提供之借款。三、
非關係人提供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但關係人提供擔保已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視為該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者,不在此限。四、
其他自關係人或透過非關係人自關係人獲得之各種具有負債性質之資金融通。一、
營利事業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關係人之負債:(一)
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二)
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屬第五條所稱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三)
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應列為資本支出之利息相對應之負債。三、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九款規定應列為資本支出或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之利息相對應之負債。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負債。一、
營利事業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其他業主權益科目之變動情況說明。二、
負債之性質、目的及取得時之市場狀況。三、
負債之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及匯率計算依據。四、
營利事業提供之抵押品及條件。五、
擔保人及擔保條件。六、
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七、
可轉換公司債券之轉換條件。八、
其他與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有關且影響計算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