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課稅所得: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所得額,減除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屬於該重大公共建設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為正數,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二、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前款課稅所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計入民間機構課稅所得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三、
開始營運: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定簽訂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約定首次開始營運時。如因情事變更重新約定者,從其約定。四、
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於公共建設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或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一、
交通建設:(一)
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二)
公路:通行費所得。(三)
市區快速道路:通行費所得。(四)
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五)
輕軌運輸系統:客運所得。(六)
轉運站:勞務所得。(七)
航空站與其設施:航空站業務所得及租金所得。(八)
港埠與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及棧埠業務所得。(九)
停車場:停車費所得。(十)
橋梁、隧道:通行費所得。(十一)
智慧型運輸系統:系統營運所得。二、
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出租之所得及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所得。三、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四、
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五、
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六、
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回收後之出售所得。七、
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疫苗製造工廠製造疫苗出售所得。八、
社會福利設施:殯儀館及火葬場設施使用費所得、社會住宅出租之所得。九、
文教設施:勞務所得。十、
觀光遊憩設施:勞務所得、依森林法規定設置之森林遊樂區事業所得。十一、
電業設施:售電所得。十二、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氣所得。十三、
運動設施:業務所得。十四、
商業設施:(一)
大型物流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二)
國際展覽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三)
國際會議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十五、
政府廳舍設施:租金所得及勞務所得。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
主辦機關核准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文件。三、
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發之營運證明文件影本。四、
主辦機關審核重大公共建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民間機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申請日期、重大公共建設類別、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方式、主辦機關核定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日期、開始營運之日期、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及其日期、免稅所得項目、實際投資金額(不含土地)。五、
重大公共建設申報有課稅所得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以上情形,並均應檢附該重大公共建設之課稅所得計算表。六、
主辦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及新建主體建物清單;清單上應載明截至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末日止,重大公共建設所購置或興建機器、設備之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及新建主體建物之工程成本明細表。一、
與申請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二、
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一、
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二、
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辦理結算申報。三、
免稅期間之各年度結算申報、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短漏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短漏報之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一、
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未經核定賸餘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繼續依本辦法適用免稅。二、
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免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自免納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