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二、
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三、
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四、
創立:指本法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五、
擴充:指本法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六、
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四年以上:指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四年以上者。七、
當年度:指繼續持有所認股份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五年度。一、
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二、
新投資創立公司原始股東名冊或本次增資擴充股東名冊。三、
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書,包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目的、新投資或本次增資金額、本次投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範圍以外之項目及金額、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投資總金額及累計已投資金額。一、
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二、
主辦機關核發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證明文件;該文件應載明民間機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投資總金額、重大公共建設類別、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方式、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投資金額。三、
第三條所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但新投資創立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日或增資擴充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日,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者,無需檢附。四、
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五、
簽證機構簽證契約影本、經股票簽證機構簽證完畢之創立及本次增資新發行記名股票樣張及股票簽證申請書。六、
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款證明文件。七、
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名股票達四年以上可適用投資抵減金額明細表(含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四年以上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一、
重大公共建設之用地取得成本、興建成本及其相關費用。二、
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一、
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自投資契約終止年度起,其營利事業股東尚未適用之投資抵減,不得繼續適用。二、
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營利事業股東不得適用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