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之應課稅所得額。二、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一、
鐵路:客運所得、貨運所得。二、
公路:通行費收入所得。三、
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四、
航空站:勞務所得。五、
港埠及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棧埠業務所得。六、
停車場:停車費收入所得。七、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勞務所得。八、
橋樑及隧道:通行費收入所得。一、
鐵路:五年。二、
公路:五年。三、
大眾捷運系統:五年。四、
航空站:五年。五、
港埠及其設施:五年。六、
停車場:四年。七、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八、
橋樑及隧道:五年。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
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交通建設之文件。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四、
主管機關審核交通建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免稅獎勵範圍之證明書。五、
申報有課稅所得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其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影本。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機器、設備清單;清單上應載明機器設備名稱、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一、
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二、
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一、
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二、
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