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小規模營業人。二、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三、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四、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五、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六、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七、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八、
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九、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十、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十一、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十二、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十三、
經核准登記之攤販。十四、
(刪除)十五、
理髮業及沐浴業。十六、
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十七、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十八、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十九、
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二十、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二十一、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二十二、
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二十三、
銀行業。二十四、
保險業。二十五、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二十六、
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二十七、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二十八、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二十九、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三十、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三十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三十二、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三十三、
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三十四、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三十五、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
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三、
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四、
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五、
受停止營業處分。六、
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七、
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八、
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一、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三、
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四、
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五、
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六、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七、
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八、
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一、
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二、
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三、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四、
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五、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
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二)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三)
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一、
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
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四、
(刪除)五、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付款人為買受人。二、
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國外收貨人為買受人。一、
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
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一、
一、
一、
一、
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二、
收執檔:交付交易相對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
三、
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平台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