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特別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二、
特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三、
其他各獎:(一)
頭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二)
二獎:統一發票末七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七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萬元。(三)
三獎:統一發票末六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六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四)
四獎:統一發票末五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五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千元。(五)
五獎:統一發票末四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四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元。(六)
六獎:統一發票末三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三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元。一、
百萬元獎:開出一至一千組,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二、
千元獎:開出一千至十萬組,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千元。三、
百元獎,各開出十萬至五百萬組:(一)、
八百元獎: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八百元。(二)、
五百元獎:雲端發票字軌及八位數號碼與中獎字軌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五百元。一、
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持有人。二、
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但其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完成領獎程序者,為中獎獎金匯入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三、
公用事業買受人未以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者,以持有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者為中獎人。一、
金融機構帳戶所有人。二、
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三、
信用卡持有人。四、
轉帳卡持有人。五、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一、
開獎前已依財政部公告之方式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獎金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郵政機構帳戶、信用卡卡片號碼、轉帳卡卡片號碼或電子支付帳戶。二、
領獎期限屆滿前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兌獎。一、
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二、
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三、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四、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五、
已註明作廢者。六、
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七、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八、
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九、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十、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十一、
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一、
檢舉偽造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二、
檢舉盜賣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三、
檢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其由檢舉案中查獲之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金。四、
同一案件同時有二人以上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一、
舉發人為稅務人員。二、
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三、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四、
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五、
參與該偽造、盜賣統一發票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件之行為。一、
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二、
於同一受理檢舉案件之稅捐稽徵機關內,辦理營業稅案件之查審業務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一、
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二、
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三、
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四、
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未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記載。五、
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傳輸,屆期未傳輸。六、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