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資本主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但未實際經營業務者不予核計。二、
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其有經常照顧業務之家屬或親友,以員工計算。三、
房租金:按每坪每月核計,其自有或無償借用之房屋,視為租用。一、
古玩書畫買賣業、鐘錶眼鏡買賣業為百分之十七。二、
其他買賣業、製造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裝潢業、三、
出版業、照相業、影印業、廣告業、倉庫業、租賃業、技術設計業、勞務承攬業、舊貨買賣業、紙盒買賣業為百分之三十五。四、
公證業、代辦業、行紀業為百分之四十五。一、
飲食業:(一)
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二)
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三)
營業方式為無座位者(含立位、外帶、外送):(四)
營業方式採外燴以整桌筵席按桌數計費者:(五)
營業方式採外燴按宴客人數計費者:二、
娛樂業:(一)
經營歌廳、戲院、電影院、說書場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依票券收入計算其銷售額。(二)
經營電動玩具場之營業人:(三)
經營供人垂釣魚池之營業人:1.
釣具出租部分,依租金額計算銷售額。2.
入場券或按人收費部分,按入場票券或收費額計算銷售額。3.
釣魚池計時收費部分: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釣魚人數×鐘點單價×平均每人釣魚時數×每月營業日數(四)
海釣業:(五)
MTV業、KTV業:(六)
經營投幣式卡拉OK店之營業人:(七)
經營網路咖啡店之營業人:(八)
經營小鋼珠遊樂場之營業人:(九)
其他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查得資料計算銷售額。(十)
營業人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如有車輛保管費或其他收入,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三、
旅宿業:(一)
按住宿方式收費者:(二)
按休息時數收費者:(三)
兼營不同收費方式者,應分別按不同收費方式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售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四、
車輛保管業:五、
車輛出租業:(一)
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部分:每月銷售額=營業車輛數×每車平均每日出租時數×每小時租金×每月營業日數兼營不同種類車輛出租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二)
計程車部分:六、
農產品承銷商: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之承銷人,依該批發市場計價單記載之金額除以(1-毛利率),為其查定之銷售額。七、
理髮業、美容業:八、
沐浴業(包括三溫暖):九、
洗車業:十、
健身運動業:(一)
經營游泳池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每月銷售票券張數×票價銷售全票、半票、學生票、優待票、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等,應分別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二)
經營球場(包括練習場)之營業人(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1.
計時收費部分:2.
按球數計費部分:3.
按人收費部分,按收費額計算銷售額。(三)
前二目營業人如有教學收入、出租場地或其他收入,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十一、
投幣式自助洗衣業:十二、
加水站業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加水桶數×平均每桶單價×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十三、
按摩業(含腳底按摩)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平均每日服務人次×每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不同收費服務項目應分別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十四、
不動產(轉)租賃業:一、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一)
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單位者:(二)
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三)
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1.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2.
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3.
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二、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一)
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二)
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三)
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1.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2.
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3.
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三、
前二款之平均每人(桌、間)消費額(單價)包含入場費、水果、飲料、菸酒或餐點供應等之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