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三條所定之非專屬本業收入。二、
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所定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三、
期貨交易法第三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四、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五、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之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六、
七、
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七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一所定投資短期票券收入。八、
買賣或持有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