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刪除)二、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三、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五、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二、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三、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四、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五、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六、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七、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八、
薪給、工資收據。九、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十、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十一、
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十二、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十三、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十四、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十五、
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十六、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一、
(刪除)二、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三、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五、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