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二、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一、
(一)
(二)
(三)
(四)
二、
三、
一、
二、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二、
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三、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四、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五、
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六、
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七、
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八、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九、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十、
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一、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二、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三、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四、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五、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予免徵。六、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七、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八、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九、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十、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十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一、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二、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三、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四、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