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五、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六、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一、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