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二、
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一、
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二)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三)
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四)
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五)
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二、
為經濟弱勢者:(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二)
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三)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一、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一)
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三)
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二、
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