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
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
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一、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學歷及經歷。二、
記帳士證書字號。三、
執行業務區域。四、
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五、
開業日期。六、
曾否受過懲戒。一、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一、
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二、
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三、
委任日期。一、
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二、
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三、
酬金數額。四、
委任日期。一、
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
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
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五、
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六、
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一、
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二、
宗旨、組織及任務。三、
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四、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五、
會員之入會及退會。六、
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七、
經費及會計。八、
記帳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九、
章程之修改。十、
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一、
公會章程。二、
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三、
當選理事、監事簡歷冊。四、
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五、
提議及決議事項。一、
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二、
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三、
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四、
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五、
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六、
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一、
警告。二、
申誡。三、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
除名。一、
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二、
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三、
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四、
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信譽。五、
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六、
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