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二、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三、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表二人。四、
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一、
財政部代表二人。二、
經濟部代表一人。三、
法務部代表一人。四、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表二人。五、
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一、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
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訂有婚約者。四、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五、
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六、
與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屬相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者。一、
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
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一、
移送之事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二、
未依本法規定移送者。三、
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四、
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違反法令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五、
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一、
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二、
案由。三、
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四、
出席委員姓名。五、
決議之年月日。六、
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