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指購買日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二、
購買日:指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三、
銷售人:指銷售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與買受人之營業人。一、
購買日之次日。二、
購買後向銷售人換貨,經銷售人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為該等憑證記載購買日之次日。一、
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二、
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一、
已領取換出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者,應於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未繳回者,受理國稅局得以同一買受人換入貨物應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與換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之差額,退還買受人或填發繳款書通知買受人繳回。二、
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換出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者,應於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退還換出貨物減徵貨物稅稅額之申請,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