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
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將其境外轉投資事業納入該營利事業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或採權益法處理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情形。一、
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二、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三、
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一、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二、
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三、
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四、
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一、
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條規定。二、
經受理銀行審查不符合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定。三、
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之規定。一、
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百分之八。二、
在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一、
該部分資金為新臺幣或原提取幣別以外之外幣者,以實際成交匯率結購原幣存回。二、
該部分資金為原提取幣別者,以該幣別存回。一、
該部分資金為新臺幣者,以其稅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稅款。二、
該部分資金為外幣者,以其稅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稅款,並以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日之當年度首一工作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其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新臺幣金額。一、
該部分資金為新臺幣或原提取幣別以外之外幣者,以實際成交匯率結購原幣存回。二、
該部分資金為原提取幣別者,以該幣別存回。一、
該部分資金為新臺幣者,以其稅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稅款。二、
該部分資金為外幣者,以其稅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稅款,並以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一、
該部分資金為新臺幣者,以其稅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稅款。二、
該部分資金為外幣者,以其稅前金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稅款,並以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日之當年度首一工作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其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折算新臺幣金額。一、
退稅申請書。二、
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三、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