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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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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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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沿革
1.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刪除)
第零條
主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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