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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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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
內容: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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