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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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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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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六十九條
內容: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
(刪除)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
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
(刪除)
六、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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