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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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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內容: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

外銷貨物。

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瀏覽人次:57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
內容: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第一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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