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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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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九條
內容:
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九條之一
內容: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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