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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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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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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
內容: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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