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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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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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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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