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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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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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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
內容: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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