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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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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瀏覽人數:19248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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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
內容: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瀏覽人次:9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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