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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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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娛樂稅法第九條
內容: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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