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5159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06558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06558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二、
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三、
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一)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二)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三)
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二、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一)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二)
就業金卡影本。(三)
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三、
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一)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三)
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