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一、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二、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三、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之欠稅。四、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五、
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之欠稅。六、
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七、
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一、
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二、
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二、
原處分機關。三、
復查申請事項。四、
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五、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六、
受理復查機關。七、
年、月、日。一、
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受處分人限期提出申辯者。二、
補徵稅額者,俟補徵稅額之處分確定後移送法院者。三、
由法院裁定處以罰鍰者。四、
不服法院裁定時,於接到法院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