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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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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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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十條
內容: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二、
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 交付與他人者。
三、
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瀏覽人次:13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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