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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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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052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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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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