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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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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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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六條
內容: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
二、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三、
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四、
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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