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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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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七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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