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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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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瀏覽人數:20096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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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
內容: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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