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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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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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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一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
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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