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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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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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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
內容: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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