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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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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四
內容: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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