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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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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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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六條
內容:
本章規定之滯報金及怠報金,由稽徵機關核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受處分人;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前項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通知受處分人於十日內繳納之。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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