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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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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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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八條
內容: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申請複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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