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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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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
內容: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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