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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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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內容: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
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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