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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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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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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內容: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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