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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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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20120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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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內容: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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